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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您商品到您手上的七日內(含例假日),若您有任何退換貨問題請參考:
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院公佈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,第二條第一項: 「商品有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性質。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,保存期限少於七日,或雖較七日稍長,惟解約時即將逾期,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。」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保法第十九條,並不享有七天鑑賞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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